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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23-01-13 | 作者: | 来源: | 点击数:388 |
据生态环境部网站讯 为贯彻落实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》(国办函〔2022〕17 号),规范江河、湖泊新建、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设置审批,生态环境部办公厅于2022年12月27日以《关于印发流域海域局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范围划分方案的通知》(环办水体函〔2022〕493号)印发了生态环境部长江(黄河、淮河、海河、松辽)流域、珠江流域南海海域(太湖流域东海海域)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范围划分方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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